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> 正文
业务通知
业务通知  / Work dynamics

关于禁止在校园公共区域乱堆乱放杂物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3年12月30日 10:07 作者: 浏览:[]

各学院、各单位,机关各部门:

为了维护校园公共区域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,营造舒适、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,确保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,按照《兰州城市学院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要求,学校严禁在校园内、办公楼及教学楼内公共区域和办公室、会议室、实验(训)室、工作室、教研室、资料室等场所乱堆乱放杂物。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
1.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擅自堆放杂物,确保校园环境干净整洁。

2.任何教职员工不得在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学生公寓等楼宇的公共区域,如走廊、楼梯间、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,确保道路畅通。

3.不得在办公室、会议室、实验(训)室、工作室、教研室、资料室等场所乱堆乱放杂物,保持室内整洁。室内使用的资产、设备、物品、资料等须归置整齐,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有序。废旧、无使用价值的非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处置,不得积压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

4.各住宅楼住户不得在楼道、消防通道、高层公寓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,共同爱护居住区域环境卫生。

5.各单位拟申请报废的国有资产,须依据《兰州城市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》,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报审报批。拟报废资产审核通过之前,由各单位自行保管,审核通过后,放至指定地点。

6.目前在校园内、办公楼和教学楼内公共区域以及办公室、会议室、实验(训)室、工作室、教研室、资料室等场所放置杂物或私人物品的单位及个人,请务必于4月17日前自行清理完毕。

请各单位高度重视,给予理解、支持与配合,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切勿乱堆乱放杂物和私人物品,防止造成易燃物堆积,遗失或损坏国有资产。各单位须认真自查清理,于4月21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科。学校将于4月24日-28日组织人员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,检查后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须按要求限期整改,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当事人,学校将予以通报和问责。

 

国有资产管理处

2023年3月31日

上一条: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和校内施工管理的通知

下一条:关于进一步维护校园秩序规范施工场所管理的通知

关闭

兰州城市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  电话:0931-5108358   地址:兰州城市学院2号行政楼317室  电子邮箱1457292960@QQ.COM   陇ICP备05004189号